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乌鲁木齐市古树名木办理法子

第二十二条违反本法子,有下列损害古树名木及其从属设备景象之一的,由行政分析法律机关赐与,责令遏制侵害,并可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;形成严沉丧失的,除承担补偿义务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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